云浮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云環(郁南)罰〔2025〕6號
企業名稱:郁南縣河口鎮興球養豬場
經營者:吳興球
經營地址:郁南縣河口鎮綠化村委新坦塘西沖坑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2445322MA553BCK78
戶籍地址:郁南縣河口鎮綠化村委新坦塘村3號
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對你(吳興球)經營的郁南縣河口鎮興球養豬場進行了調查,發現你的養豬場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檢查時,該養豬場處于正常養豬狀態,現存欄生豬1200頭;養豬場配套建設有300立方米集糞池1座、200平方米發酵床1個及無硬底化消納塘3個共11畝,其中1號塘水體呈綠色,流入2號塘水體呈灰黑色,伴有大量泡沫;流入3號塘,水體呈黃褐色。該養豬場產生的養殖廢水經1、2、3號消納塘依次沉淀、過濾后排入場區下方溝渠,最終匯入南江河,我局對該養豬場外排養殖廢水進行了采樣監測。根據2025年9月26日由郁南縣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監測報告》(郁)環境監測〔2025〕0901號顯示,懸浮物68mg/L(排放標準100mg/L,未超標)、化學需氧量318mg/L(排放標準150mg/L,超標1.12倍)、氨氮224mg/L(排放標準40mg/L,超標4.6倍)、總氮347mg/L(排放標準70mg/L,超標3.96倍)、總磷46.7mg/L(排放標準5mg/L,超標8.34倍)(外排養殖廢水標準執行《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613-2024二類區域排放限值)。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云浮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筆錄(2025年9月17日);
2、云浮市生態環境局調查現場負責人吳桂材詢問筆錄(2025年9月17日);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固體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
4、經營者吳興球及受委托人吳桂材身份證復印件;
5、授權委托書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6、污染源廢水采樣記錄表(2025年9月17日);
7、監測報告(郁)環境監測〔2025〕0901號及送達回證;
8、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云環(郁南)違改〔2025〕6號及送達回證;
9、現場照片(圖片)證據等。
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向你有效送達了《云浮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云環(郁南)罰告〔2025〕7號),你未作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
吳興球經營的郁南縣河口鎮興球養豬場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的規定,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的規定,責令其限期內整改并處以罰款。
依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8.22裁量標準:超標3倍以上或超總量50%以上,罰款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標準,以及結合本案件的違法事實:懸浮物68mg/L(排放標準100mg/L,未超標)、化學需氧量318mg/L(排放標準150mg/L,超標1倍以上3倍以下)、氨氮224mg/L(排放標準40mg/L,超標3倍以上)、總氮347mg/L(排放標準70mg/L,超標3倍以上)、總磷46.7mg/L(排放標準5mg/L,超標3倍以上)。現我局決定對郁南縣河口鎮興球養豬場經營者吳興球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人民幣罰款叁萬壹仟元整(¥31000元),上繳國庫。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郁南分局)開具“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郁南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 黃少林 電 話:0766-7598090
地 址: 郁南縣都城鎮江濱中路14號四樓
郵政編碼: 527199
云浮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2月30日
公安機關備案標識碼:44532202000109